在2014年后,《公司法》在關于注冊資本即由原實繳制改為"認繳制"。所謂認繳制是指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,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,無需實際繳納。
比如,張三、李四、王五共同設立一家廣告公司,設立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,張三占51%股份,認繳510萬元,李四占20%股份,認繳200萬元,王五占29%股份,認繳290萬元;按原來的公司法規(guī)定,張三、李四和王五應當在公司設立時,將前述注冊資本全面繳納;而實行認繳制后,張三、李四、王五可以不繳納一分錢,公司即可設立;
且三個股東,可以設定自己的出資期限為10年后,20年后甚至更長時間再出資,比如,張三等三個股東,設立的廣告公司的出資期限為2050年12月31日。那么這種認繳制下,可能會存在公司在運營中出現(xiàn)困難,公司無力償還對外債務的問題,此時,公司名下沒有財產,如何保障債權人利益呢?
股東應當在認繳資本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,即如果公司無財產償還債權人的債務,則由股東在其認繳的出資額償還,但是若股東的出資期限還沒有到,怎么處理?*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出臺的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》第6條,進一步明確了前述情形下,股東出資應當"加速到期"。
即公司拖欠債權人債務,債權人起 訴公司償還債務,但公司沒有財產償還,此時公司作為被執(zhí)行人,法院窮盡執(zhí)行措施仍無可財產可供執(zhí)行,已具備破產原因,但公司不申請破產的,或者公司產生債務后,公司股東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,則股東出資應當"加速到期"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,即應當對公司債務在出資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。
根據前述制度和司法實務,股東在設立公司時,應當根據自己的業(yè)務狀況合理地設定出資額,不能因為不用實繳出資,而認繳過高的出資,否則股東可能會為公司債務在認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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